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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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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外、離島地區戰綜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所在作戰
    區(防衛部)指揮官、副指揮官兼任;執行長一人,由所在作戰區(
    防衛部)參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其內部各一級幕僚單
    位主管、所屬部隊長(含三軍作戰管制單位)及工作推動行政區域內
    之縣長、議長、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代表聘(派)兼之;下設秘書組,
    由所在作戰區(防衛部)指定單位兼任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第 10 條
十、外、離島地區戰綜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所在作戰
    區(防衛部)指揮官、副指揮官兼任;執行長一人,由所在作戰區(
    防衛部)參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其內部各一級幕僚單
    位主管、所屬部隊長(含三軍作戰管制單位)及工作推動行政區域內
    之縣長、議長、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代表聘(派)兼之;下設秘書組,
    由所在作戰區(防衛部)指定單位兼任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10 條
十、外、離島地區戰綜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所在作戰
    區(防衛部)指揮官、副指揮官兼任;執行長一人,由所在作戰區(
    防衛部)參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其內部各一級幕僚單
    位主管、所屬部隊長(含三軍作戰管制單位)及工作推動行政區域內
    之縣長、議長、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代表聘(派)兼之;下設秘書組,
    由所在作戰區(防衛部)指定單位(含三軍作戰管制單位)兼任之。

 民國 95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第 10 條
十、離、外島地區戰綜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所在作戰
    區(防衛部)指揮官、副指揮官兼任;執行長一人,由所在作戰區(
    防衛部)參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其內部作戰、後勤主
    管、所屬部隊長(含三軍作戰管制單位)及所在之縣長、議長、後備
    軍人輔導組織代表聘(派)兼之;下設秘書組,由所在作戰區(防衛
    部)指定單位(含三軍作戰管制單位)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