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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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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十一、地區戰綜會報掌理事項如下:
  (一)執行臺閩戰綜會報指示事項。
  (二)召開委員會議及出席指導下級會議並辦理建議案之審查、承轉及
        彙復事宜。
  (三)協助辦理動員幹部召訓事宜。
  (四)協調工作推動行政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獲得及彙
        整人、物力調查編管資料,並協助徵購、徵用簽證事宜。
  (五)配合全民防衛動員演習及國軍演訓,驗證政、軍動員協調效能。
  (六)其他有關戰綜組織與各級動員會報、災害防救組織之工作協調連
        繫事宜。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地區戰綜會報掌理事項如下:
  (一)執行臺閩戰綜會報指示事項。
  (二)召開委員會議及出席指導下級會議並辦理建議案之審查、承轉及
        彙復事宜。
  (三)協助辦理動員幹部召訓事宜。
  (四)協調工作推動行政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獲得及彙
        整人、物力調查編管資料,並協助徵購、徵用簽證事宜。
  (五)配合全民防衛動員演習及國軍演訓,驗證政、軍動員協調效能。
  (六)其他有關戰綜組織與各級動員會報、災害防救組織之工作協調連
        繫事宜。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地區戰綜會報掌理事項如下:
  (一)執行台閩戰綜會報指示事項。
  (二)召開委員會議及出席指導下級會議並辦理建議案之審查、承轉及
        彙復事宜。
  (三)協助辦理動員幹部召訓事宜。
  (四)協調工作推動行政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獲得及彙
        整人、物力調查編管資料,並協助徵購、徵用簽證事宜。
  (五)配合全民防衛動員演習及國軍演訓,驗證政、軍動員協調效能。
  (六)其他有關戰綜組織與各級動員會報、災害防救組織之工作協調連
        繫事宜。

 民國 95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第 11 條
十一、地區戰綜會報掌理事項如下:
  (一)執行台閩戰綜會報指示事項。
  (二)召開委員會議及出席指導下級會議並辦理建議案之審查、承轉及
        彙復事宜。
  (三)協助辦理動員幹部召訓事宜。
  (四)協調工作推動行政區域內之縣(市)戰綜會報獲得及彙整人、物
        力調查編管資料,並協助徵購、徵用簽證事宜。
  (五)配合全民防衛動員演習及國軍演訓,驗證政、軍動員協調效能。
  (六)其他有關戰綜組織與各級動員會報、災害防救組織之工作協調連
        繫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