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各級戰綜會報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 人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前項定期會議召開之時間及次數如下: (一)臺閩戰綜會報:每年十二月,召開一次。 (二)地區戰綜會報:每年五月、十一月,各召開一次。 (三)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每年二月至四月、八月至十月,各 召開一次。 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之定期會議得與相對層級之動員會報及 災害防救會報合併召開。
十四、各級戰綜會報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 人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前項定期會議召開之時間及次數如下: (一)台閩戰綜會報:每年十二月,召開一次。 (二)地區戰綜會報:每年五月、十一月,各召開一次。 (三)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每年三月至四月、九月至十月,各 召開一次。 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之定期會議得與相對層級之動員會報及 災害防救會報合併召開。
十五、各級戰綜會報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 人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前項定期會議召開之時間及次數如下: (一)台閩戰綜會報:每年十二月,召開一次。 (二)地區及直轄市戰綜會報:每年五月、十一月,各召開一次。 (三)縣(市)戰綜會報:每年三月至四月、九月至十月,各召開一次 。 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之定期會議得與相對層級之動員會報及 災害防救會報合併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