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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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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十九、各級戰綜會報於動員實施階段(戰時)轉換成中心之時限如下:
  (一)臺閩戰綜會報:三小時。
  (二)地區及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二小時。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第 19 條
十九、各級戰綜會報於動員實施階段(戰時)轉換成中心之時限如下:
  (一)臺閩戰綜會報:三小時。
  (二)地區及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二小時。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19 條
十九、各級戰綜會報於動員實施階段(戰時)轉換成中心之時限如下:
  (一)台閩戰綜會報:三小時。
  (二)地區及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二小時。

 民國 95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第 20 條
二十、各級戰綜會報於動員實施階段(戰時)轉換成中心之時限如下:
  (一)台閩戰綜會報:三小時。
  (二)地區及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