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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防 部 訴 願 決 定 書 110年決字第215號
訴願人:○○○
訴願人因懲罰事件,不服○○○○○○指揮部109年10月27日○○○○字第1090109577號令,提起訴願,本部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訴願人○○○(原名○○○)原係○○○○部○○○○隊少校特種情報調查官,因109年1月16日22時30分休假期間,遭警攔檢後拒絕實施酒精測試,而遭裁罰新臺幣18萬元,並經原處分機關○○○○○○○○部行政調查屬實後,於109年10月16日召開評議會,決議核予大過1次懲罰,並以109年10月27日○○○○字第1090109577號令(下稱原處分)核予訴願人大過1次懲罰。
二、訴願人不服,以警方當日執行之勤務,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不合法酒測,且舉發單記載違規事實與實際發生事實不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影響權益至鉅等語,提起訴願。
理 由
一、按陸海空軍懲罰法(以下簡稱懲罰法)第15條第14款規定:「現役軍人有下列違失行為之一者,應受懲罰:…十四、其他違失行為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定之法令。」第30條第4項前段、第5項前段及第6項規定:「調查結果認為有施以撤職、降階、降級、記大過、罰薪或悔過懲罰之必要時,應由主官編階為上校以上之機關(構)、部隊或學校召開評議會決議之。…」、「前項評議會召開時,應給予行為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會議決議事項應陳權責長官核定。…」及「前2項評議會,由權責長官指定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5人至11人組成,並指定1人為主席。」第31條規定:「前條第6項評議會之專業人員中,應有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系所畢業者1人以上;其無適當人員時,應向上級機關(構)、部隊或學校申請指派人員支援。評議會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但權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之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任一性別人數不足成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次按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30點第4款規定:「違紀:…(四)不遵交通規則。」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第2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二、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合先敘明。
二、查訴願人於109年1月16日22時30分休假期間,遭警攔檢後拒絕實施酒精測試,而遭裁罰新臺幣18萬元,經原處分機關行政調查屬實,此有109年8月25日案件調查報告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據於109年10月16日召開評議會,業經訴願人到場陳述意見,復經與會評議委員充分討論後,認訴願人已服役16年,其職務係外勤調查官,為執行刑事案件辦案人員,應有更深守法意識及對公權力之尊重,且其自述係酒後駕車,因懼怕有酒測值,而拒絕酒測,顯見有規避罰則企圖,犯後態度亦不佳等情,決議核予大過1次懲罰,此有該評議會會議紀錄影本在卷可憑。
三、經審上開評議會由6位評議委員(含專業人員法制官1位)組成,男性委員4位,女性委員2位,並由代指揮官核定副指揮官擔任主席,任一性別比例未少於三分之一,業經訴願人到場陳述意見,並經全體與會委員就訴願人違失行為動機、對軍事紀律所生之影響等面向討論後,決議核予訴願人大過1次懲罰。上開評議會之組成、會議程序及內容,符合首揭懲罰法相關規定,且認定核予訴願人懲罰之理由,具體明確,並無不當。準此,原處分機關核予訴願人大過1次懲罰,於法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至訴願人訴稱警方當日執行之勤務,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不合法酒測,且舉發單記載違規事實與實際發生事實不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影響權益至鉅一節,係屬另案行政爭訟事件,尚非本件訴願所得審究,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會主任委員 沈 世 偉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林 燦 都
委員 曾 瑪 麗
委員 張 培 璵
委員 周 佳 宥
委員 鄭 冠 宇
委員 李 素 華
委員 劉 倩 妏
委員 洪 文 玲
委員 曾 淑 瑜
委員 鍾 秉 正
委員 林 倖 如
委員 高 仁 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部 長 邱 國 正
依訴願法第90條規定,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