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訴願決定書
發文機關: 國防部訴願審議會
發文字號: 102年決字第064號
發文日期: 102.08.15
檔:
容: 國 防 部 決 定 書             102年決字第064號
  訴 願 人:○○○        
        ○○○        
        ○○○              
  訴願人等因退除給與事件,不服國防部空軍司令部102年3月18日國空人勤字第1020003045號令,提起訴願,本部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及○○○原係空軍第四二七戰術戰鬥機聯隊一等士官長,因已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分別於101年12月24日及25日申請年限退伍,支領退休俸。案經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空令部)以102年3月18日國空人勤字第1020003045號令(以下稱系爭處分)核定渠等退伍,訴願人○○○自102年4月5日零時生效,訴願人○○○及○○○均自102年4月15日零時生效,均支領退休俸。訴願人等不服,以渠等退伍時之階級應更正為一等士官長11級,階級俸點應更正為480,並依更正後階級及俸點重新核算退休俸金額云云,提起訴願。 
  理  由
一、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服役條例第15條第1款規定,常備士官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志願退伍者,予以退伍。同條例第23條第2款規定,士官服現役20年以上,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同條例第2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休俸之標準,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服現役1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35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尾數未滿6個月者,加發百分之一,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合先敘明。
二、查訴願人等於83年3月13日任官,因服現役已屆滿20年(含併計軍校年資),分別於101年12月24日及25日填具「軍官士官士兵支領退伍除役給與申請書」等資料,申請年限退伍,支領退休俸,經空令部依渠等申請及上開服役條例之規定,按渠等服役年資及退伍時之階級(均為一等士官長10級),核算渠等之退休俸,以系爭處分核定渠等退伍,訴願人○○○自102年4月5日零時生效,訴願人○○○及○○○均自102年4月15日零時生效,均支領退休俸,經核並無違誤。本件訴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至訴願人等於經核定退伍後始主張渠等俸級核定有誤,請求更正乙節,姑不論係屬另案申請更正之事項,且據空令部訴願答辯書說明略以:訴願人等3人於89年1月1日晉升三等士官長時,本應先按原俸級晉支為上士5級,再按新俸級辦理換敘為三等士官長4級,惟當時人事作業承辦人疏失,逕以上士4級換敘為三等士官長3級,肇致訴願人等俸級錯誤,迄至102年退伍時始發現,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56條第4項及第59條規定,軍官、士官合於晉支規定,當事人遇有人事權責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時,其屬俸級晉支者,應自原擬晉任生效之日起,於5年內向本部或各司令部申請補予辦理,逾期不再受理,及本部以100年12月26日國人管理字第1000017969號令發「對逾5年始發覺士官晉支錯誤人員,仍辦理俸級更正,於法有違,應予導正」之意旨,訴願人等因辦理俸級晉支錯誤所生補辦俸級晉支之權利,已罹於5年時效而消滅,不合辦理更正俸級等語,尚無不合,縱依102 年 5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關於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訴願人等請求補辦俸級晉支之權利亦已罹於該規定之10年請求權時效而消滅,併予敘明。
四、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會主任委員  周 志 仁
                  (因公請假)
               委員  王 海 南
               委員  李   麒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洪 文 玲
               委員  汪 增 智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王 萱 琳
               委員  郭 祥 瑞
               委員  張 兀 岱
               委員  王 天 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部  長  嚴  明
一、依訴願法第90條規定,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提起行政訴訟。
二、訴願法第79條第1項: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