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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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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料 性 質 : 規則(§159,II,1)
公 發 布 日 : 1090101
文     號 : 109年1月8日國資人力字第1090007381號令
發 布 機 關 : 國防部
法 規 名 稱 : 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
摘     要 : 修正: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
附     件 : 國資人力字第1090007381號令-令稿.tec
總說明.pdf
對照表.pdf
修正規定.pdf

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原名稱為國軍官兵團體保險作業實施規定,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曾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生效。茲為配合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將所定之「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並檢討實務作業規範,以符合保險運作需求,爰修正本規定,其要點如下: 一、刪除「離役」,並增列「免役」、「禁役」之用語。又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變更機關銜稱,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修正為「海洋委員會」。(修正規定第四點、第十二點) 二、將所定「傷殘」之用語,修正為「失能」。(修正規定第六點至第九點、第十二點) 三、增訂具公務人員身分之應召入營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依本規定請領給付後,因同一事由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或衍生之各項給付應予抵充之規定,以及不適用本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之事由。(修正規定第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