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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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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料 性 質 : 規則(§159,II,1)
公 發 布 日 : 1110317
文     號 : 國主財會字第1110068961號
發 布 機 關 : 國防部
法 規 名 稱 : 「國軍各單位經管款項存款帳戶管制規定」
摘     要 : 修正:「國軍各單位經管款項存款帳戶管制規定」
附     件 : 抄本.pdf
總說明.pdf
修正對照表.pdf
國軍各單位經管款項存款帳戶管制規定.pdf

國軍各單位經管款項存款帳戶管制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訂定生效,曾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茲為配合作業實況,完備專戶開(銷)戶流程與強化管理機制,爰修正本規定,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各單位經管款項無法於國庫經辦行開立專戶,至其他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專戶作業程序。(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修正國庫機關專戶開(銷)戶作業程序。(修正規定第三、四點) 三、新增單位因任務需要暫時性遷駐之開(銷)戶管制作業。(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新增特種基金未兌現支票處理與受款人請求返回之作業規範。(修正規定第七點) 五、新增運用國軍主財資訊雲端服務網納管印鑑卡更換作業規範。(修正規定第九點) 六、新增財務單位應每年向受補單位開戶之國庫經辦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與郵局函證專戶之設立情形。(修正規定第十九點) 七、新增各單位每年應檢討機關專戶存續必要性及機關代號正確性,並由財務單位於國軍主財資訊雲端服務網更新各單位專戶開(銷)戶等變動情形。(修正規定第二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