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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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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補助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實彈射擊危險影響區域及油料庫、彈藥
    庫、彈藥庫營區外燒、爆燬場(以下簡稱國軍訓場)所在之鄉、鎮、
    市、區(以下簡稱地方),依實彈射擊及遂行油料、彈藥勤務造成人
    民生活影響程度,酌予補助睦鄰經費,確保國軍戰訓任務及油料、彈
    藥勤務正常實施,維護國防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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