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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附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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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國軍在陸上或海面選定或增建靶場使用空域時,應經空中航行管制委 員會同意並報國防部核准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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