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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附件:
第 11 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徵兵檢查十日前,將徵兵檢查時間、地點及注
意事項通知應受徵兵檢查之役男。
役男具緩徵原因者,得俟緩徵原因消滅後,始通知其接受徵兵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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