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附件:
無
第 11 條
軍人離營時,應由其服役單位發給離營證件,並實施離營教育,使其知悉 有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各種召集服役之義務與得享有之 權益。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