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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地方公所,權責如下: (一)申請睦鄰經費應由地方公所填寫申請表(如附表一),並製作睦 鄰計畫,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轉送睦鄰審議會審定 。 (二)應全力配合國軍訓場任務之達成,並主動協助處理地方居民及民 間團體機構陳情抗議情事。 經核定之前項第一款睦鄰計畫,不得任意變更。但尚未執行者,有 窒礙難行之情事,得於預算執行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檢具明確事 證及村里代表協調會同意變更睦鄰計畫會議紀錄,提出變更申請, 經睦鄰審議會審議通過,依該變更後之睦鄰計畫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