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法規名稱: 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附件: 附表一:(地方政府全銜)睦鄰補助申請表.PDF
11
十一、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地方公所,權責如下:
  (一)申請睦鄰經費應由地方公所填寫申請表(如附表一),並製作睦
        鄰計畫,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轉送睦鄰審議會審定
        。
  (二)應全力配合國軍訓場任務之達成,並主動協助處理地方居民及民
        間團體機構陳情抗議情事。
      經核定之前項第一款睦鄰計畫,不得任意變更。但尚未執行者,有
      窒礙難行之情事,得於預算執行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檢具明確事
      證及村里代表協調會同意變更睦鄰計畫會議紀錄,提出變更申請,
      經睦鄰審議會審議通過,依該變更後之睦鄰計畫執行。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