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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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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附則:
  一、本規定未列事項,其他法令有關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各管制區設管單位,應不定期主動更新管制區圖資範圍等相關資料
      ,函送相關之地方政府,做為審理各項申請案件之依據,並副送各
      作戰區、司令部備查,保持資訊之正確性。
  三、本作業規定自頒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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