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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法職類軍官學歷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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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範圍:
  (一)進修教育:由經管計畫單位結合各種職務任職所需學資規定,預
        估每年需求訓額,向國防部或權責單位申請,建立進修流路,以
        保考併用等方式分配送訓。
  (二)深造教育:由經管計畫單位結合各種職務任職所需學資規定,預
        估每年需求訓額,向國防部申請,經核定培訓班次員額後,考量
        軍法軍官專長、年班需求,以預劃派職、保考併用等方式分配送
        訓。
  (三)碩、博士教育:由經管計畫單位前瞻思考檢討專長及師資需求,
        區分國內外大學法律研究所之碩、博士班,向國防部申請,經核
        定培訓員額後,依申請應考之結果,以預劃派職,分配送訓。但
        自費公餘進修訓額不予限制。
  (四)因故未按計畫調訓者,由經管計畫單位統一調配與管制,以免形
        成「訓」、「用」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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