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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附件:
第 11 條
本法關於戰時之規定,適用於總統依憲法宣戰之期間及地域。其因戰爭或
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期間及地域者,亦同。但宣戰或戒嚴未經立法院同
意或追認者,不在此限。
戰時犯本法之罪,縱經媾和、全部或局部有停火之事實或協定,仍依戰時
之規定處罰。但按其情節顯然過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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