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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充兵役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附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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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補充兵軍事訓練期間,未經核准離營者,由施訓單位辦理退訓,並 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外,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偵辦;戰 時移送軍法機關依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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