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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附件: 附表二: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等級評審表(不含兩棲登陸作戰演訓場).PDF
附表三:國軍油料庫影響地方睦鄰等級評審表.PDF
附表四:國軍彈藥庫影響地方睦鄰等級評審表.PDF
附表五:國軍彈藥庫營區外燒、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等級評審表.PDF
附表六: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等級評審表(兩棲登陸作戰演訓場專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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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睦鄰審議會審議國軍訓場睦鄰等級,依其影響地方之因素項目,賦
      予權重配分(評審表詳如附表二至六),並區分為下列六級:
  (一)第一級:九十分以上者。
  (二)第二級: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第三級: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
  (四)第四級: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五)第五級: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者。
  (六)第六級: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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