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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附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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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國軍對空實彈射擊,除申請飛航服務總臺許可外,不得在管制空域 內及輕型航空器目視飛航走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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