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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修正)
附件:
無
第 13 條
國防部設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置參謀 總長一人,承部長之命令負責軍令事項指揮軍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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