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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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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單位人事業務部門接獲疑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先確認是否受理
      ,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經認定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敘
        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不合法定程序得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
        第九點第四項所定期限內補正。但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有性
        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不予受理情形者,應移送被申訴
        人肇案時所在軍事機關(構)、部隊、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辦理。
  (二)應受理之案件,應自申訴或移送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
  (三)各單位收到非權責範圍之案件,應於七日內以密件將相關資料移
        送權責機關。
  (四)各單位接獲申訴時,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案件,應通知被申訴
        人肇案時所在軍事機關(構)、部隊、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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