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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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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睦鄰經費補助額度,依前點之睦鄰等級區分如下:
  (一)第一級:新臺幣一千萬元整。
  (二)第二級:新臺幣八百萬元整。
  (三)第三級:新臺幣六百萬元整。
  (四)第四級:新臺幣四百萬元整。
  (五)第五級:新臺幣二百萬元整。
  (六)第六級: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國軍訓場周邊之地方受影響程度及危安風險較高者,得特別酌增一
      定比例之額度,規定如下:
  (一)年度射擊天數滿一百日者,酌增百分之十;每逾十日再增加百分
        之三。
  (二)砲彈飛越民宅上方者,酌增百分之十。
      睦鄰審議會應依本要點規定,審定地方公所之睦鄰經費額度。
      國防部對於各補助機關陳報其睦鄰審議會審定補助之睦鄰經費額度
      ,應陳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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