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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附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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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國軍各種射擊之射向、彈道,除申請飛航服務總臺許可外,不得橫 越航路、輕型航空器目視飛航走廊及機場起降航線。 前項起降航線範圍,由射擊單位與就近國軍航空基地及民航機場管 制塔臺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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