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科技工業機構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產品之委託代理或經銷,為遴選具備銷售 專業能力及資源之法人團體,符合政府採購法得採選擇性招標性招標辦理 者,優先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但得以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者,不在此限 。 前項委託代理或經銷,非屬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採購者,比照政府採購法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