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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附件: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二
項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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