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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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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單位接受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下列措施:
  (一)立即隔離當事人,被申訴人應暫時調整單位(不同營區),以保
        護被害人不受到二度傷害;被申訴人為單位主官(管)、業務主
        管時,由五級代理人暫代職務。
  (二)受訓學員肇生案件,接訓單位應妥善規劃隔離措施,並奉權責長
        官核定,於申訴決議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應由單位立即協助並視需要轉介
        地區心理衛生中心、醫療機構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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