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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補充兵列管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賦予 專案代號,依下列規定列管、運用: (一)異動、入出境、編組、訓練、教育、權利與義務之列管,準用後 備軍人管理規則之規定。 (二)動員、臨時、教育、勤務、點閱等召集之運用,適用召集規則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