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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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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國軍對空實彈射擊,除設立靶場有案者,依該靶場使用規定申請外
      ,其他射擊申請,申請單位應將有關單位資料,於開始前十五日送
      民用航空局及飛航服務總臺,並各指定專人連絡;射擊位置影響機
      場起降航線者,射擊單位應先協商就近國軍航空基地及民航機場管
      制塔臺後,再向飛航服務總臺申請。
      對年度既定之對空實彈射擊及計畫性不在靶區內鄰近國際機、船航
      路附近之射擊訓練,應於射擊生效日前五十六日,將射擊公告送達
      民用航空局及飛航服務總臺。但中科院屬測試性質之射擊,使用射
      擊公告方式辦理。
      射擊提前完畢或因故取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立即通知飛航服務總
      臺,或請就近之國軍航空基地飛行管理單位及民航機場管制塔臺轉
      知飛航服務總臺,雙方並應作成電話傳真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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