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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附件:
第 14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
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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