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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單位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復)或移送到達後,於七日內組成性騷 擾申訴(復)會,由性騷擾申訴(復)會指派成員三人至五人進行 調查。 調查成員應包含軍紀督察人員、法制人員及外聘委員,且女性比例 不得低於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