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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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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單位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復)或移送到達後,於七日內組成性騷
      擾申訴(復)會,由性騷擾申訴(復)會指派成員三人至五人進行
      調查。
      調查成員應包含軍紀督察人員、法制人員及外聘委員,且女性比例
      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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