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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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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專案改善計畫以運用於下列範圍為限:
  (一)環境衛生、綠(美)化、植栽、防沙、防塵土、水土保持工程、
        海岸港口基礎建設、魚苗放流、清理廢置魚網、淤砂清理等海洋
        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及社區總體營造相關事項。
  (二)村(里)辦公處及活動中心之設備、地方基礎建設與其他公共設
        施之興建或維修。
  (三)健康、休憩及視聽器材等開放民眾使用福利設施之採購。
  (四)辦理公益支出計畫所需之非消費性財產之採購。
  (五)環境監測噪音音量超過六十五分貝等音線範圍內村、里之住戶、
        公立幼兒園(托兒所)、公立國小及國中,裝設、修繕隔音設施
        及其必要之空調設備或減震等相關修繕工程,並以受影響較大者
        優先。
      前項第一款之海岸港口基礎建設、魚苗放流、清理廢置魚網、淤砂
      清理等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項目,於對海射擊之主要武器訓練場,其
      地方公所得編列勞務採購專案改善計畫,優先委託設籍當地滿一年
      之漁民實施。但不得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項專案改善計畫,除第五款之住戶外,以施作於公有物為限。
      但受補助公所可提出私有土地無償供地方公所使用,且使用年限超
      過專案改善工程使用年限之證明者,得納入工程施作對象。
      睦鄰審議會歷年審議通過之專案改善計畫,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
      地方公所得作為編製睦鄰計畫之參考。
      前四項規定於專案改善備用計畫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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