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專案改善計畫以運用於下列範圍為限:
(一)環境衛生、綠(美)化、植栽、防沙、防塵土、水土保持工程、
海岸港口基礎建設、魚苗放流、清理廢置魚網、淤砂清理等海洋
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及社區總體營造相關事項。
(二)村(里)辦公處及活動中心之設備、地方基礎建設與其他公共設
施之興建或維修。
(三)健康、休憩及視聽器材等開放民眾使用福利設施之採購。
(四)辦理公益支出計畫所需之非消費性財產之採購。
(五)環境監測噪音音量超過六十五分貝等音線範圍內村、里之住戶、
公立幼兒園(托兒所)、公立國小及國中,裝設、修繕隔音設施
及其必要之空調設備或減震等相關修繕工程,並以受影響較大者
優先。
前項第一款之海岸港口基礎建設、魚苗放流、清理廢置魚網、淤砂
清理等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項目,於對海射擊之主要武器訓練場,其
地方公所得編列勞務採購專案改善計畫,優先委託設籍當地滿一年
之漁民實施。但不得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項專案改善計畫,除第五款之住戶外,以施作於公有物為限。
但受補助公所可提出私有土地無償供地方公所使用,且使用年限超
過專案改善工程使用年限之證明者,得納入工程施作對象。
睦鄰審議會歷年審議通過之專案改善計畫,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
地方公所得作為編製睦鄰計畫之參考。
前四項規定於專案改善備用計畫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