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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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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地方公所編列之睦鄰計畫,應優先補(捐)助國軍訓場周邊受影響
      較大之村里。但情況特殊,經地方公所提出具體事證,並經受影響
      村里代表協調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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