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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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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飛航服務總臺接受對空實彈射擊申請,同意實施時,依規定發布飛
      航公告,不同意時,應立即以電話傳真或書面答覆。
      申請單位於射擊實施前四十八小時應以電話向飛航服務總台確認射
      擊報告單已送達且接受該實彈射擊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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