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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處務規程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附件:
第 16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
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法規會:辦理國防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查、研議業務,
    置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訴願審議會:辦理訴願案件之調查、審議、處理意見之研擬及決定書
    製作業務,置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國軍官兵權益保障會:辦理官兵權益保障案件之再審議、處理意見之
    研擬及決定書製作業務,置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
    員擔任。
四、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會: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之審議、處理,置主任委員
    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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