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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附件:
第 16- 1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訓練期間具現役軍
人身分。
前項人員之管理、福利、主副食、醫療、傷亡慰問、照護、殮葬補助、急
難救助、保險、撫卹、懲罰、妨害兵役之治罪與其他權利及應履行之義務
,適用常備兵標準及現役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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