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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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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地方公所編列之睦鄰計畫,應優先補(捐)助國軍訓場周邊受影響
      最大之村、里。但情況特殊,經地方公所提出具體事證,並經村里
      代表協調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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