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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附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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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國軍對空實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於靶場附近適當地點,配置對海 、空安全監視哨,並準用第八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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