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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附件:
第 18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
得提前退伍:
一、員額過剩時。
二、完成兵科教育者。
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者。
四、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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