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法規名稱: 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附件:
18
十八、對海射擊主要武器訓練場補助地方之睦鄰經費,用於海岸設施改善
      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不得低於其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但情形
      特殊,且有地方公所與當地漁會協調合意之紀錄者,不在此限。
      前項經費運用得由當地漁會統籌規劃,並送請地方公所納入睦鄰計
      畫。對海射擊之主要武器訓練場內有多個地方公所,但僅有一個漁
      會者,其百分之三十補助經費,以其中等級最高公所之額度為基準
      計算之,不含特別酌增額度,並應與漁會共同協調各地方公所分攤
      比例,作成會議紀錄送睦鄰審議會審議。
      規劃運用前項睦鄰經費之漁會應於召開睦鄰審議會時,列席說明。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