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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設置及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修正)
附件:
19
十九、各級戰綜會報於動員實施階段(戰時)轉換成中心之時限如下:
  (一)臺閩戰綜會報:三小時。
  (二)地區及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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