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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附件:
第 19 條
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補服義務役期之臨時召集,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協調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各
司令部)指定回役部隊、報到日期及地點,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
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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