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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修正)
附件:
第 19 條
撫卹給與方式如下:
一、依本條例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一次撫卹金及一次給與之身心障礙撫
    卹金,依國防部傷亡通報令記載之死亡或致身心障礙日期當時之標準
    一次給與。
二、依本條例規定發給之第一次年撫金及身心障礙撫卹金,自事發次月起
    ,按比例發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後年撫金及身心障礙撫卹金
    以每年一月起,逐年發給至撫卹期滿為止,受益人不得提前或一次請
    領。
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死亡撫卹者,其撫卹給與依法院死亡宣告判決確
定當月之給與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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