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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附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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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射擊單位實施輕兵器地面射擊若不影響海空域安全時,不必申請。 但在機場附近射擊時,應與就近之國軍航空基地及民航機場管制塔 臺協調同意後始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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