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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不得在外兼職兼差規定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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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所稱國軍人員,指於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服
    役或服務之下列人員:
(一)現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服替代役之人員。
(三)公務人員。
(四)全時之聘雇人員及技工、工友。
(五)文職教師。
(四)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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