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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充兵役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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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者,或行政院核定之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戶籍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於每月一日將列管之待徵補充兵役人數統計表,函送
    內政部(役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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