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ªºÂsÄý¾¹¡A¤£¤ä´©script»yªk¡A®£¼vÅT¨ìºô­¶ªº¾\Ū

¤¤µØ¥Á°ê°ê¨¾³¡ °ê¨¾ªk³W¸ê®Æ®w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附件: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年次: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年次。
二、檢查醫院:指經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得受直轄市、縣(市)
    政府委託辦理徵兵檢查之醫院。
三、複檢醫院:指經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辦理複檢之醫院。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