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要武器訓練場:指國軍為進行步、機槍或其他一般輕兵器以外之
陸、海、空射擊訓練、雷達追瞄、武器測試、對海射擊訓練及兩棲
登陸作戰演訓所設之場地。
(二)實彈射擊危險影響區域:指主要武器訓練場實施實彈射擊時,依國
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所通報或公告之危險區域
。
(三)油料庫: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屬地區支援指揮部(地區支援營、
連)內屯有油料或經核定平封戰啟之庫房及設施。
(四)彈藥庫: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屬地區支援指揮部(地區支援營、
連)內屯有彈藥或經核定平封戰啟之庫房及設施。
(五)彈藥庫營區外燒、爆燬場: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屬地區支援指揮
部(地區支援營、連)彈藥庫營區外執行彈藥燒燬、爆燬之場地。
(六)環境監測:指為掌握國軍訓場周邊因實彈射擊造成環境實態與評估
周邊住戶受影響狀況,所採取之規劃、採樣、測定及分析行為。
(七)環境監測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依本要點規定執行作業環
境監測業務之機構(以下簡稱監測機構)。
(八)睦鄰計畫:指專案改善計畫、公益支出計畫、專案改善備用計畫、
睦鄰經費細部執行計畫。
(九)專案改善計畫:指辦理地方基礎建設且多數公眾均可受益之公共工
程,並與國軍訓場所產生影響具關聯性之計畫。
(十)公益支出計畫:指睦鄰經費支用項目應符合公益性、一次性、消費
性及多數公眾均能受益,並與國軍訓場所產生影響具關聯性之計畫
。
(十一)專案改善備用計畫:指與專案改善及公益支出計畫於申請時同時
編製並經審定,於年度內各地方公所執行審定之專案改善計畫後
,其睦鄰經費尚有賸餘者,可據以再執行之專案改善計畫。
(十二)睦鄰經費細部執行計畫:指專案改善計畫、公益支出計畫及專案
改善備用計畫應提出之完整計畫書,並列載具體執行內容(如工
程項目、工程設計圖、建造執照、經費概算書、同意書、協調會
紀錄及其他與睦鄰計畫相關之證明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