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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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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要武器訓練場:指國軍為進行步、機槍或其他一般輕兵器以外之
      陸、海、空射擊訓練、雷達追瞄、武器測試、對海射擊訓練及兩棲
      登陸作戰演訓所設之場地。
(二)實彈射擊危險影響區域:指主要武器訓練場實施實彈射擊時,依國
      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所通報或公告之危險區域
      。
(三)油料庫: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屬地區支援指揮部(地區支援營、
      連)內屯有油料或經核定平封戰啟之庫房及設施。
(四)彈藥庫: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屬地區支援指揮部(地區支援營、
      連)內屯有彈藥或經核定平封戰啟之庫房及設施。
(五)彈藥庫營區外燒、爆燬場: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屬地區支援指揮
      部(地區支援營、連)彈藥庫營區外執行彈藥燒燬、爆燬之場地。
(六)環境監測:指為掌握國軍訓場周邊因實彈射擊造成環境實態與評估
      周邊住戶受影響狀況,所採取之規劃、採樣、測定及分析行為。
(七)環境監測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依本要點規定執行作業環
      境監測業務之機構(以下簡稱監測機構)。
(八)睦鄰計畫:指依受補助睦鄰經費額度,於本要點所訂運用項目範圍
      內編製之睦鄰經費運用計畫。
(九)備用計畫:指與睦鄰計畫於申請時同時編製並經審定,於年度內各
      地方公所或漁會執行審定之睦鄰計畫後,其睦鄰經費尚有賸餘者,
      可據以再執行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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