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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國防教育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公發布)
附件:
無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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