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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附件: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
    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
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三、津貼:指行政院核定公告之軍事院校學生月支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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