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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附件:
第 20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統籌辦理抽籤,並以鄉(鎮、市、區)為單位,
在各鄉(鎮、市、區)公所指定地點舉行,並擬定抽籤計畫,編造抽籤名
冊及編成各鄉(鎮、市、區)抽籤組。
前項抽籤名冊,應按役男體位等級、教育程度編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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