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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附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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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司令部或國防科技研究發展單位實施飛彈射擊足以影響海空域安 全者,應先呈報國防部核准後,準用第三點至第十八點規定辦理, 並登載新聞紙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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